序_有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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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还需立足于文件本身,将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放在一起全文通读比较便于体系化理解。否则,罔矣,殆矣。
法一经发布就是固定的,在有权机关依照立法法要求的程序做出解释前,就算是一个小学生来看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标点符号都不会变化。这也是税收固定性内涵之一。增值税法的有权机关是人大常委会;实施条例的有权机关是国务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权机关是税务总局(及财政部,联合发文时)。
本文档目的是回归法文本身,聚焦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条文,拒绝各类正式、非正式解释以及各类野生、非野生专家解释。【加上有道注之后,有道也是野生专家了】
有权机关未/非正式行文的发布会、各类解读、起草说明亦不收录。盖运营计,企业每一阶段的输出、交付均为下一阶段的起点;需要步步为营,需要落子生根,才有必要跟着有权机关的解释亦步亦趋。但是律师而言,面临的每一个案子都是规范的例外,都极具特殊性,必须时刻保持归零心态,重新检索法律规范和对照案件事实:法允不允许?法理允不允许?法伦理允不允许? 故,有权机关未正式写进行文的内容,不足看也,看了反倒生出许多羁绊和心魔,以至于无法归零,并找到案子的原点和起点了。
本排版仅适合大屏阅读,仅合并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2号公告,小屏阅读请访问:本站链接:https://vat.cntaxes.cn (基础版,持续优化中,看的美了,请捐助我们)。有道十分在意阅读体验,希望读者也是。
修订日期为:2026年1月11日,版本号为 V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有道注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1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实施条例第一条
实施条例第一条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有道注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是税法如何执行,而非实体法本身。 增值税法界定的是国家如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参与分配,而非界定税权(国际)和税收执法权(国内)如何运行。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有道注
税收属性之一为固定性,纳税人有权在公开公示的政策中预测、规划、选择自己的经营策略。这种经营策略的选择就是祛除制度红利后的税务筹划之本身。而税务筹划的前提是税收环境的稳定,也就是税收政策的固定性和稳定性。
- 方针政策,是战略层面的事情,是宏观的,宜长期稳定;
- 决策部署,是策略层面的事情,是中期的,亦应保持一定期间内的稳定;
-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是短期的,是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一个悖论是短期政策的灵活性如何与税收环境的稳定性结合起来。
我们的社会价值和政策取向应当鼓励理性经营、长期规划的纳税人,而非鼓励钻营制度红利在社会分配中汲取社会财富的寄生虫。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有道注
无论是94年的条例还是09年条例还是营改增文件,还是现在的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未从立法层面论述增值税的原理、课税理论——鼓励什么、抑制什么。故法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执行性的政策文件,开宗明义“……的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法第三条界定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 境内,境外的税权不属于我们;但跨境业务、保税区业务如何把握境内的概念,是个重点,由第四条界定;
- 销售或进口,销售指有偿提供;进口指进入“境内”,不强调有偿,但仅限于货物;对于服务没有使用进口概念,而是由实施条例第四条界定。
- 单位和个人,由实施条例第三条界定;
- 课税范围,有形动产、不动产、现代服务、无形资产、金融服务等。
实施条例第二条
实施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有道注
按照我国的税收传统分类,增值税是在就“生产、交换、消费、分配”中的交换行为而征税,亦即流转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最开始仅包括:有形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后,将现代服务-生产性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性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领域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可以做以下分类,加强对增值税征税原理的理解:
- 有形动产,一般转让了有形动产的所有权,电力、热力、气体虽无形,但其为典型的生产资料,最初由单行文件界定(视同)为有形动产征税;其后被统一收入实施条例细则而征税,延续至今。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活动。一般理解为是一项与社会生产活动联系在一起的生产性劳务而征税。
- 现代服务-生产性服务,品类复杂,粗略分类可以理解为这种服务是一种“商品化”的生产资料,构成了社会生产活动内容。
- 现代服务-生活性服务,品类更复杂,粗略分类可以理解为是被社会消费掉的“商品化”的服务,不再进入社会生产领域。
- 无形资产,未界分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征税,统一按照无形资产而征税。自然资源使用权目前归入此类。
- 不动产,仅包含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不动产的使用权是租赁,归入“现代服务-生产性服务”中,但税率与转让不动产保持一致。
- 金融服务。目前归入现代服务范围,但金融服务在社会流通领域属于是“分配”领域,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过程,应当单列。
增值税法实施中,最为重要的即是理解增值税的详细征税范围,但是目前征税范围尚未颁布。目前仍保持增值税条例(旧)的征税范围以及金税系统中的税目税率表而征税。我们一起静待变化。
实施条例第三条
实施条例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有道注
目前,按照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管理分类,应界定为经常涉及增值税征税事项的纳税人和偶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纳税人,前者是以增值税课税范围为主要经营事项的纳税人,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分管理;后者是指不以增值税课税范围为主要经营事项的纳税人,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其他单位和大部分的自然人。后者参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2号公告支持了这种分类,但是2号公告亦未尽美。
一般纳税人偶发的其他业务如何适用仍存在疑问:比如一个生产制造企业,偶然转让了厂房,该如何征税?如果该厂房是营改增之后建设或购入,有进项可以抵扣或抵扣过进项税;如果是营改增前购入的呢?这种不得抵扣且从未抵扣的不动产该如何征税?一刀切的适用主税率,显然是不合适的。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道注
老规定,保持稳定。有道以为这种“挂靠”经营方式早该退出了。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此处不是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实施条例第四条
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道注
本条是在界定境内的范围。
增值税对征税区域的分类包括:境内、特殊区域内(如保税区)、境外。很多交易行为会穿越上述区域。所以需要特别规定那些穿越行为应界定为境内的交易。下文中用非境内表示特殊区域内(如保税区)、物理意义上的境外。
本条界定的物理征税区域的应税交易包括以下情形:
- 货物。包括:境内 to 境内,境内 to 非境内。境内 to 非境内要求货物启运地和所在地在境内。
- 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销售(转让)和租赁,要求其物理位置在境内【法四条二款】;与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直接相关的服务也属于在境内【条例四条二款】,如设计、开发、勘探等。
- 销售金融商品,要求在境内发行的,或销售方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 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须在境内消费,在境外现场消费的不征税。但是服务的无形性导致这种业务仍存在很大分歧,比如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受澳大利亚客户委托到境内进行的审计行为,境内只是审计标的所在地,而报告的使用地(消费地)并不在境内,该如何确定?
实施条例第四条界定的其实是“服务”进口的情形。从征税实践中非常有此必要,但是从文辞理解上,实际上是扩大了增值税法的解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有道注
这两条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目前尚无法尽美,这部分是增值税立法中存在重大分歧的内容,而实施条例中回避了对这两条的解释,后续执行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这两条的变化有:
1)代销和寄售不再列入视同销售范围。盖随着经济发展,寄售和代销业务,要么涉入商流,即为买进卖出的正常增值税应税业务;要么不涉入商流,实质为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以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征收增值税的现代服务。课税范围的变化,确实无需在做视同销售处理、
2)跨区移送货物,不再被视同销售。随着经济发展,以这种手段侵蚀税基的方式也越来越少,基本不在存在,反倒成了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一个阻力。
3)自产货物、委外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表述为视同销售。增值税法中未定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定义了非应税交易,但该概念限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范围。
4)自产货物、委外加工的货物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或分配,不再表述为视同销售。但是该场景如何进行后续处理并未明确。比如,*实物投资行为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为:拆分为一项销售行为和一项投资行为,而视同销售的意义在于使被投资方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表述为视同销售之后,该如何处理?*再如,对股东的实物分配活动,是否仍需要征税?该如何征税?是作为不征税行为管理还是按照无偿转让而征税?
本条应当与进项税额转出联合理解,详见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对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法第五条第一款自产或委外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消费和个人福利要视同销售;法二十二条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职工食堂该如何自处?是提供了烹饪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了,还是外购食物用于集体福利了?尚待进一步明确。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实施条例第五条
实施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道说
不得抵扣和不得开具专票是有区别的。
有道以为,管好不得抵扣就行了。对不得开具的管理,有些宽了。
网上下单的都是自然人,电脑城也无法区分来购买电脑的是单位还是个人,酒店也无法区分客人是来公干还是私人旅行,此三者,形式外观上购买方都是自然人,销售方也无法有效区分对方的购买目的是为公还是为私。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条例第六条
实施条例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3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施条例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有道注
应结合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文件理解。
由增值税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属于纳税人由增值税法所列行为及该行为是否在“境内”或“进口”进行界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才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管理。
一般管理规则是: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为界限区分小规模(不含)和一般纳税人(含500万)。但是:
自然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例外管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总局在2号公告的解释中还界定了一些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但未写入2号公告及实施条例正文而发布。该依据比较久远,后续是否被进一步清理尚不确定,故未正式写入文件。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有道注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500万。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主动申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一般纳税人不得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也不允许降级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允许降级,是管理常识和惯例,
但目前无法文明确。
有道注-0111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实施条例第八条
实施条例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实施条例第九条
实施条例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有道说
基本平移,无大变化。
零税率、免征增值税、不征税(增值税暂未明确列出)三种情形的经济结果是等效的,即纳税人不负担纳税义务。作为老板理解到这个程度即可。
但是作为从业人员还应仔细体会三种情形对应的不同管理义务,以及三种情形下进行抗辩的不同角度。
增值税如此,其他税种亦是如此。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施条例第十条
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有道说
不再使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概念。但新法的“项”与新条例的“个”之间如何界分仍需明确。
甲有一块地,委托乙装修一个大楼出来。这事一项还是一个?是多项还是多个?
甲有一块地,委托乙装修一个大楼出来,但乙只会挖坑和糊墙。这事一项还是两项?是一个还是多个?
事实上还是不以兼营和混合为名的兼营与混合之争。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道说
增值税法并没有直接定义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而是通过定义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来间接定义应纳税额的。
增值税法通过直接定义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来定义增值税应纳税额。概念上逻辑很严谨,但是在真实业务场景中,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双线确认会存在时间差异,因此在具体的增值税管理中,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除了依赖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直接政策规定之外;还依赖于纳税人的税务管理能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时间配期,这也是纳税额进行增值税管理的一个重点内容。
但是刑法对纳税人的罪过评价是直接依赖于应纳税额的(逃税罪和虚开专用增值税发票罪),而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同的时空关系中会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因此,在刑事抗辩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认定除了依赖于政策规定对进销项的认定之外,也依赖于纳税人对进销项的管理。
增值税法亦没有直接定义增值税的抵扣权,有些理论该停一下了。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有道说
营改增后,当境外单位成为纳税人时,就有扣缴义务人了。 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确实比较新。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有道说
这条有重大变化。
1)改变了增值税销售收入的定义方式,不再使用价外费用概念。
2)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延期付款利息,是主交易执行过程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是主交易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法文这样表述之后,或可不作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3)老的方式下,存在差额征收的业务。差额征收业务中“收入-可扣除内容=销售额“,新法新条例下,差额征收没有了依据和渊源,新规出台前这类业务处于裸奔状态。目前最典型的就是:劳动代理公司代发工资业务。
4)人力外包、劳务派遣等领域的差额纳税政策,大概率会被延续。但法对销售额的定义、实施条例对不列入收入范围的规定中,并未给差额征税留下定义的空间。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有道说
条例第十七条的写法挺奇怪的,其含义应当是: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确定,也可以选择当月1日确定。但折合率的确认方法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有道说
交易中一方支付的是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视同为交易完成,属于课税范围。新法中将这种视同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对价,故缩减视同销售范围。
在视同销售中被取消的【自产、委外加工、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亦有可能被解释为:一方取得了非货币形式的对价而属于交易完成,进而应税。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有道说
无变化,且方法有顺位关系,需注意。
本企业的同期同类的平均价>本行业的同期同类平均价>成本加成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有道说
摩利克斯之剑,合理商业目的该如何认定?经营自由,减损其权益的应当明确并有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有道说
利息的事情,没有抵扣的理论基础。以后再说。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有道说
果然增值税法没有定义非应税交易是不对的。没有非应税交易,增值税法对交易领域的划分和分类是不科学的。
但条例二十二条界定的“非应税交易”仅应用于不得抵扣的进项范围。****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有道说
老规定了,只是用的少,不赘述。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表述不完整,写全后应为:能直接归属的直接归属可抵扣或不得抵扣;发生混用且无法直接归属的征税项目和三类不得抵扣项目的,进行分摊计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有道说
长期资产的进项税管理,奇怪的提法和算法。
增值税按进项抵扣范围不同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自增值税扩围开始,我们开始从生产型向收入型转变;自营改增完成后,我们又转向为消费型。此条可以理解为消费型向收入型修正。
且看后续如何规定。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道说
新增值税法和新实施条例均未定义起征点标准。后期单独行文确定,标准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调整标准时也不影响主体法律实施。
体现立法技术的提升。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有道说
法二十四条说的是免征,法第十条第二款福列内容是9%低税率,主意区分场景。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有道说
保持整体稳定,基本没变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有道说
剔除了几项已经很难遇到的情形,基本保持稳定。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
(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有道说
预缴仍将长期存在,超预缴仍无法律内的解决方案。
被授权制定的预缴税款操作办法,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有朋友提出,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所称第一款,包含所列五项,有道查了立法技术规范,没有明确这种写法,但是立法法实施后各方解读多使用了这种理解。本条第二款,使用“本条第一款”的方式引用本条第一款,确实听奇怪的。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免)税。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